“建议将第五百七十四条拆分为三条。
第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和承包范围主要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合同。发包人可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并分别签订分项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工程总承包人或分项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完成;分项承包人经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分项工程中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完成。工程总承包人和分项承包人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设计或施工必须自行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总承包人和分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人和分项承包人均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并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展开,讲述了修改理由:
一、拆分为三部分后条理更为清晰。
二、强调各种工程发包方式中包含工程总承包模式,符合国家目前的政策要求。
三、明确发包人可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利于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行为。
曹珊律师在下午的发言中指出:
五、建议删除第五百七十五条。
理由:本条款作为法律条文应当为准用条款,但是本条中的规定不明确、不严谨,不具有可执行性。
第一,本条中的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并不明确。
第二,本条中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并无明确的指向性,也无需在本条中再行强调。
第三,不同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同,相关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时所参考的文件也不同,不仅仅只有投资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建议删除第五百七十六条。
理由:第一,本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首先应当起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予以处理。
建纬郑州分所主任栗魁律师以《民法典合同编中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问题》为题,讲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问题、范围问题、客体问题、权利冲突问题、有效行使问题、破产问题、执行问题等内容,并提供相应修改建议。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的持续推进,各类法规新政不断出台,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建纬律师本着“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精神,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立法、修订和建议工作,领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行业之先。建纬律师的专业水平、理论功底、丰富经验,也受到业界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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