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拒执罪的实操程序(一)拒执罪一般需要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或类似的裁定书原则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具备执行能力以及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而非以执行程序是否终结为前提。但是,在实操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该“情节严重”需要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或类似裁定书,证明达到无法执行的严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①,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

一、案情回顾:合作协议之名,劳动关系之实2024年6月26日,美朵(化名)通过抖音平台应聘入职第一传媒有限公司(化名,下称“第一传媒公司”),从事团播主播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保底工资9000元/月,实际履行中,美朵接受公司考勤、排班、内容、着装等全方位管理。2025年1月9日,第一传媒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第二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第二传媒公司”),随后要求美朵与第二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团播版)》

一、项目背景2025年年初,我们接到某建工央企承包商(客户、承包人)的咨询,说他们在海外承包的工程项目遇到了“大麻烦”。当时,工期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发包人(国外联合体)已向某建工央企提出了超过6000万人民币的工期违约索赔,且该金额还在逐日累积增加,客户提出的延期申请未被发包人认可;项目成本已经超过投标预算,客户提出补偿成本和费用要求也未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正在催促客户尽快完工,并且威胁如果

问:在同一个诉讼中,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能否同时列明?观点一:两项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无法确定具体诉讼请求,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观点二: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观点二成立!有最高院两个案例为证。一、案例: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再152

引言:12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52号)(以下简称云南方案),该文件是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第二个省颁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方案。2025年9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规范政府和社会资

引言问题的提出 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借用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支付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最

引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作为舶来品,最早起源于英国。我国的PPP模式从2014年开始大力推广,以国办函〔2023〕115号文为标志,激进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正式谢幕。据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PPP项目共计成交15163项,总投资额超24.41万亿元。该模式引进,一方面提升了基础设施

引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向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增加债权实现路径以及增强债权清偿可能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的背景下,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债权人可通过以下路径主张股东承担责任,以实现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一、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主张权利(一)法律依据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权保护原则,债权人可在诉讼中一并援引《公司

引言:2024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24版《计价标准》),明确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步废止。此次修订绝非简单的条文调整,而是顺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了工程计价领域从“政府主导定额计价”向“市场决定价格”的根本性转型——标准属性

导语:在企业运营中,“增资扩股”既是企业获取资金、提升估值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路径。然而,部分控股股东可能借增资之名行操控之实,利用信息优势、程序控制等手段,导致中小股东股权比例被恶意稀释。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恶意增资”与正常增资的区别,探讨小股东在面临权益受损时的司法救济路径,帮助企业主及投资人提升风控意识和维权能力。一、合理增资VS恶意增资:形式与实质的双

引言“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的具有前提性质的支付条款,该内容往往以其收到案涉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款项作为其向本合同相对方支付的前提条件。“背靠背条款”并非为专业的法律术语,又名“背靠背支付条款”(pay-if-paid、pay-when-paid),因其常应用于建设工程领域中总承包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的付款作为其向分包方支付的前提条件而被熟知,该条款在其他领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