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①,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因此,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案例,将作为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最终裁判的参考依据,类案未为参考适用的,将视为程序违法,可以提请检查监督或抗诉。
民事案件“执行难”已经被大家所熟知和感受,能够顺利执行的意义不言而喻,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参考案例为依据汇总为专题,并给出实操建议,供大家交流。

一、拒执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个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法释〔2024〕13号等规定,已经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单位也可成为犯罪主体。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判决却转移资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此罪。
2.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判决、裁定已生效且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不履行。若因不知判决存在或客观无法执行,则不构成此罪。
3.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和司法权威。拒不执行行为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使法律尊严和当事人权益无法实现。
4.客观要件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第一,有能力执行:指负有义务者具备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或特定行为的能力,认定时需扣除其及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拒不执行行为:如隐藏、转移财产,伪造证据,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拒不交付财物,债权无法实现等。
第三,情节严重: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如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四,因果关系:拒不执行的行为与情节严重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二、拒执罪的裁判要点
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截至2026年1月6日,以“拒不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命中案例42个,其中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12件,执行实施类案件8件,其他类型案件22件(未详列);前者12个案件中,指导性案例2个,参考性案例10个,接下来将对前20个案例分类整理归纳如下:
(一)一般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拒执罪行为的时点——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入库编号】2016-18-1-301-001
(二)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
【裁判要旨】
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号】(2020)湘10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2020年7月17日)
【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三)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的定性——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案号】
第一次一审: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2017年7月24日)
第一次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刑终193号刑事裁定(2017年9月30日)
第二次一审: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2018年1月5日)
第二次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刑终33号刑事裁定(2018年2月12日)
【入库编号】2023-05-1-301-001
(四)达成执行和解后依然可以构罪以及强制执行的范围——彭某等拒不执行判决案
【裁判要旨】
1.关于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发生于执行和解阶段是否构罪的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一般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本案是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2.关于案涉170万元是否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问题。根据法庭调查情况,170万元本质上是债权,属于执行的范围。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区分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除非被执行单位专款专用的钱款或者涉及第三人的财产等,才不会被强制执行。
【案号】
一审: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3)皖0124刑初206号刑事判决(2023年8月9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刑终760号刑事裁定(2023年11月3日)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1
(五)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定性——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应当结合其履行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搜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交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案号】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3)09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4日)
【入库编号】2024-18-1-301-002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分——苏州市某公司、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刑初488号刑事判决 (2022年4月28日)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2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认定——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
一审: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9日)
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8刑终240号刑事裁定(2023年7月10日)
【入库编号】2023-05-1-301-002
(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严重”的把握——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案号】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85号刑事判决(2016年2月23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377号刑事裁定(2016年7月15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再28号刑事裁定(2019年9月17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再2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6日)
【入库编号】2023-16-1-301-001
(九)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曾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却以隐瞒、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拒不履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对被执行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号】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
(2021年10月9日)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3
(十)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的处理——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重处罚。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2024年11月5日)
【入库编号】2025-05-1-301-001
(十一)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1.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确定的禁止性义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损害被害人权益的,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殴打申请人,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仍然实施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心理强制和心理伤害,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案号】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4)粤04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2024年3月19日)
【入库编号】2025-05-1-301-002
(十二)人民法院应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于某民拒不执行判决案
【裁判要旨】
认罪认罚是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逻辑起点,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要着重从“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案号】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1291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3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刑终266号刑事裁定(2020年4月14日)
【入库编号】2023-02-1-301-001

以下为执行实施类案件:
(十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执行结果】
明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前将案涉房屋腾空并移交给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支付折抵后的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2021年10月21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03执732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入库编号】2025-18-5-101-004
(十四)不动产腾退执行中促使自行腾退——某达资产管理公司与昆明某堂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执行要旨】
在不动产腾退执行中,被执行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员工众多、执行标的现场复杂,强制腾退可能产生一定风险和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促成被执行人自行搬离。
【案号】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2016年5月3日)
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执恢239号之一执行裁定(2022年3月9日)
【入库编号】2025-17-5-100-001
(十五)生鲜产品强制执行的处置规则——徐某苗与吴某贵、曹某花执行实施案
【执行要旨】
对被执行人的鲜鱼苗、笋等季节性可增值农产品,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以“活封”的形式依法及时进行查封,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从实际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在鱼苗养殖成成品鱼、竹笋加工获利后部分还款,以年为单位逐步主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案号】: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3执685号执行裁定(2020年11月30日)
【入库编号】2024-17-5-101-013
(十六)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且已出现信访隐患的,可以提级交叉执行——北京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山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执行要旨】
原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大、阻挠执行进程,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的,可以提级执行。对于处置查控财产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隐患的,可以加强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沟通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顺利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案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执436号执行裁定(2022年6月20日)
【入库编号】2024-17-5-101-043
(十七)涉众型涉农案件不动产腾退执行的方法指引——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某经济合作社与上海某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裁判要旨】
在涉众型涉农案件不动产腾退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案涉土地违约转租给次承租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府院联动和面对面释法明理,促使申请执行人与次承租人达成和解,避免强制腾退引发后续系列诉讼,促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案号】
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12804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9日)
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16执524号执行裁定(2023年7月5日)
【入库编号】2024-17-5-101-016
(十八)《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与适用——钟某某与刘某等执行实施案
【执行要旨】
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纠正自身违法失信行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作出解除失信拒执惩戒措施,撤销失信信息公示,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声明,对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的措施和过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动运用《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充分释放被执行人的履行潜力,促进和保障达成执行目的,兑现胜诉权益;同时实施信用修复,重建被执行人信用评价,消除被执行人正常开展授信融资、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盘活其信用资源,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最大化。
【案号】执行: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执4600号通知书(2022年6月28日)
【入库编号】2024-17-5-101-004
(十九)以租代迁交付拍卖房产的适用——徐某辉与陈某恢复执行案
【执行要旨】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被执行人或所扶养家属与买受人达成租赁协议承租涉案房产的,则无需进行搬迁,自租赁协议生效时完成房产交接。
【案号】执行: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2)皖1181执恢305号之二执行裁定(2022年11月7日)
【入库编号】2024-17-5-102-002
(二十)据以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判决被再审撤销的,执行法院应按照有关执行回转的规定进行执行回转——四川某工业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原执行依据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即应根据原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为由,主张不应执行回转的,实质上系对再审裁判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由执行机构审查和判断,否则即构成以执代审的错误。
【案号】
执行异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执异152号执行裁定(2019年4月16日)
执行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执复94号(2019年8月18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78号(2020年6月29日)
【入库编号】2023-17-5-203-046
注释:
①《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律师简介

王泽江
建纬成都所专职律师
王泽江,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双硕士学位(工程+法律),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二级建造师(市政+水利),曾任职某股份商业银行二级支行副行长、成都市某事业单位投融资部门风控主管,具有建设工程、金融和法律多学科背景。
专业领域:专注于建设工程、公司股权、投融资等领域法律服务。
执业经历:持续作为多家建筑工程、建筑劳务、商贸企业、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众多建设工程、金融融投资及公司股权治理等民商事案件及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受到众多客户好评。
联系方式
电话:18780215825(微信同号)
邮箱:miewz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