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旨在帮助理解同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以下是笔者根据六个案例的要点汇总:
| 案例 | 核心裁判规则 |
典型案例
案情: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房地产公司对此明知。葛某实际施工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而起诉。
裁判: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向葛某(借用资质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意义:本案明确了在发包人明知的情况下,借用资质方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有助于打击违法出借资质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案例二:分包单位欠薪,总包单位需先行清偿
案情:某建设公司是总包,某工程公司是分包。分包单位拖欠何某等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
裁判: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和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共同支付工资。
意义:该判决落实了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责任,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的特别保护。
案例三: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可按比例结算
裁判规则: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工程未完工即解除,对于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可以按照比例法(如已完工程量与总工程量的比例)来确定。
意义:为解决“半拉子”工程的价款结算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方法。
案例四:审计久拖不决,可启动司法鉴定
裁判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长期无法完成,承包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
意义:这为防止发包人利用审计拖延付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案例五:合同解除后退场,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起算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对于已经施工且质量合格的部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从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起计算。
意义:明确了合同非正常终止情形下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起算点,避免了因合同解除导致质保金返还期限无法确定的困境。
案例六:合同陷入僵局,可先行判决移交场地
裁判规则:当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如承包人停工但不退场)时,为避免损失扩大,法院可以对解除合同、承包人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等事项先行作出处理。
意义:这为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僵局”提供了高效的司法路径,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促进项目后续建设。
总结
前述六类建设工程审判高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配套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针对资质借用维权、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起算返还、施工合同僵局破解等行业痛点作出全方位规范,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各方合法权益,既能整治建筑市场乱象、优化工程领域营商环境,也为矛盾实质性化解提供清晰司法路径,同时为准确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二》提供直观实操指引。
作为建工专业律师,可依托该批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规则,精准预判案件风险、制定诉讼方案,为委托人提供更专业、精准、高效的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服务。
律师简介

吴江婷
吴江婷律师,具备一级造价师(安装工程)、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机电工程)等多项专业资格,拥有工程、管理、经济、法律复合型专业背景。执业前,曾任职于国内头部建筑央企,参与内江万达、遂宁万达等大型城市综合体建设,具有工程咨询造价实战经验,深耕工程领域十余年,精通施工全流程、国企项目管控、招标投标制度、工程计价标准及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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