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载体,核心通过政企平等合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提升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政企合作项目投资决策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核心起点,直接决定项目合规性、财政安全性、投资可持续性,是规避隐性债务风险、防范政企纠纷、保障项目长效运营的关键环节。
随着2023年政企合作新机制落地、2025年存量政企合作项目专项规范出台,我国政企合作投资决策监管体系全面升级,合规标准、实施范围、操作流程、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细化。本文系统梳理政企合作投资决策层级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明确法定合规底线,结合项目识别、采购、建设、运营、退出全流程,给出可落地、可审计的实操建议,并针对性拆解核心法律风险及防控方案,为政企双方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合规指引。

一、政企合作投资决策层级化法律与政策依据体系
我国政企合作项目投资决策实行上位法定性、专项法规细化、政策文件落地的三级规范体系,所有投资立项、概算审批、收益测算、合同签约、财政支付等决策行为,均需严格对标现行法律法规及最新监管政策,杜绝违规决策、越线操作。
(一)核心上位法律:基础性法定依据
此类法律为所有政企合作项目投资前期活动、民事履约、权责划分提供根本法律支撑,具备最高法律效力,适用于各类政企合作项目。
1.宪法(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建设工程领域的权力来源均可追溯至宪法。.实务中最常被忽视的是宪法第10条第3款——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大量征收类纠纷,根源在于行政机关或项目业主未严格依照宪法确立的征收补偿原则执行,导致后续合同争议陷入被动。其他还有包括第12、13条(物权/财产保护)、第27条(依法行政)、第89条(国务院职权)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合同编、物权编是政企合作合作的核心民事法律依据,明确政企双方平等民事主体地位,规范政企合作项目协议、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履约规则,界定项目资产权属、投资收益归属、风险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事项,是处理政企投资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规范社会资本遴选决策流程,明确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场景,划定政府采购决策合规边界,严禁暗箱操作、违规遴选、规避招标等行为,保障政企合作项目采购环节公开、公平、公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聚焦政府财政支出决策合规性,明确政企合作项目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财政支出,必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严格管控财政支出额度,严禁通过政企合作项目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防控财政风险的核心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政企模式下,社会资本与出资代表出资设立公司、公司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运行、公司治理、股东分红等SPV公司相关治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9〕17号)该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涉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相关规定,以及行政协议无效给予补偿赔偿等。
此外,除上述所述法律外,依然包括《建筑法》《规划法》《审计法》《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等。
(二)行政法规:专业性规范依据
针对政府投资、企业投资、特许经营等政企合作核心场景,细化投资决策的审批流程、建设标准、资质要求与实施规则,针对性约束政企投资合规行为。
1.《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参与出资、配套建设的政企合作项目投资决策,明确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概算审批、建设实施、决算验收的全流程法定要求,严格禁止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突破核定概算,规范政府资本金注入、配套资金落实等关键决策行为。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适用于社会资本主导投资、市场化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明确社会资本方(企业)投资自主权限与合规义务,规范项目核准、备案流程,要求企业投资决策符合产业政策、国土规划、环保标准等法定要求。
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5号令已于2024年5月1日失效,现行有效的为17号令。作为特许经营类政企合作项目的专项核心法规,明确政府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社会资本,界定特许经营期限、投资回报机制、风险分担、资产移交、权益保障等核心规则,明确排除公建民营、商业特许经营等非政企合作合规场景,划定特许经营政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边界。
(三)部门规章与最新政策:实操落地依据
此类文件是当前政企合作项目投资决策最直接、最细化的实操准则,尤其是2023年新机制、2025年存量项目新规,重构了现代政企合作合规实施体系,是项目落地的核心政策依据。
1.国发【2014】60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要求政府需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创新融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政府通过委托经营或者TOT等方式,转交给社会资本方运营管理。
2.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奠定政企合作全流程操作框架,明确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大阶段的投资决策要求,规范立项论证、实施方案审批、双重评价、采购方式选择等基础流程,是政企合作项目标准化操作的基础性文件。
3.国办函〔2023〕115号《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现行政企合作核心纲领性政策,重构政企合作新机制体系,明确特许经营为核心实施模式,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严控政府付费项目范围,规范资本金缴纳、投资收益测算、风险分担机制,坚决杜绝无效、低效、负债类政企合作投资。
4.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细化新机制落地要求,明确优先遴选民营企业参与项目,规范特许经营者采购方式,严禁以拍卖等违规方式遴选社会资本,强化项目运营能力、综合实力等实质性评审要求。
5.2025年《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84号):针对存量政企合作项目专项规范,明确存量项目严禁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出合规要求,突破核定概算,推进缓慢项目需优化建设规模、压缩无效投资,规范项目概算调整、资本金实缴、验收决算、运营监管、降本增效等投资行为,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监督,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二、政企合作投资决策四大核心合规红线(刚性底线)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最新政企合作监管政策,所有政企投资决策必须坚守四大刚性合规底线,任何环节突破底线均会导致项目违规、合同无效、审计问责等风险。
1.隐性债务零新增红线:严禁在政企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固定收益、保本保息、政府兜底亏损、无条件回购投资等条款;所有财政付费、缺口补助必须足额纳入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严禁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为政企合作投资第一核心红线。
2.前置程序全覆盖红线:新增政企合作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四大前置流程,未完成全部法定论证审批程序的项目,不得启动投资建设、社会资本采购及资金拨付工作。
3.风险合理分担法定红线:严格执行法定风险分担原则,政府承担政策变更、规划调整、行政审批等公共风险,社会资本承担建设、技术、运营、市场经营等商业风险,严禁政企单方转嫁全部风险,杜绝不合理兜底、免责条款。
4.投资规模可控合规红线: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合作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概算及实施方案执行,任何投资变更、规模调整、标准升级均需履行重新论证、审批、公示流程,严禁擅自超概算、超标准投资,地方政府落实正确政绩观。

三、政企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投资决策实操建议
结合政企合作项目五大实施阶段,针对政企双方投资决策高频痛点、合规难点,制定标准化、可落地、可审计的实操方案,兼顾合规性、安全性与投资效益。
1.精准筛选合规项目类型。严格对标2023年政企合作新机制,优先推进使用者付费、收益自平衡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严控政府付费类项目数量与规模;坚决杜绝无收益、纯公益、依赖财政兜底的低效项目,从源头规避投资亏损与财政风险。若存在存量PPP项目在建设与运营阶段,按照最新的84号文,按照一项目一策原则,平等协商,降本增效,运营监管,项目合规。
2.做实双重评价与财政测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精准核算区域政企合作项目财政支出占比,严格控制在法定上限内;使用者付费项目需依托真实客流、业务量、市场价格数据建模测算,杜绝虚高收益、虚假平衡,确保投资回报可持续。
3.规范立项与概算审批。政府参与项目严格履行概算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主导项目完成核准/备案手续;明确项目法定资本金比例、投资构成、资金筹措方案,提前落实资本金来源,杜绝垫资建设、空转出资等违规问题。
4.细化实施方案合规审查。实施方案需明确项目权属、收益模式、风险分担、付费机制、绩效标准、退出机制,删除所有隐性兜底条款,方案未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不得进入采购环节。
(二)社会资本遴选与签约阶段:固化投资权责边界
1.合规遴选社会资本。根据项目特性选择采购方式,技术复杂、需求不确定的公共服务项目优先采用竞争性磋商;特许经营项目优先公开招标,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出具专项合规论证报告,严禁规避招标、违规简化采购流程。评审重点核查社会资本运营能力、资金实力、项目经验,杜绝重报价、轻运营的粗放评审。
2.精细化合同条款约定。在政企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合同中,精准锁定总投资金额、资本金实缴时限、投资调整机制、收益核算规则、绩效付费标准;明确超概算投资责任划分,约定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的违约责任;彻底剔除固定收益、保本回购、亏损兜底等违规条款,实现付费与绩效完全挂钩。
3.规范SPV公司设立与管控。明确项目公司设立时限、股权结构、出资义务、权责边界,约定政企双方对项目公司的监管权限;严禁社会资本抽逃资本金、违规质押项目股权,确保投资主体清晰、资金闭环可控。从笔者掌握的信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在公司治理上,出现失衡现象,要么政府方极少参与决策治理,要么社会资本方一个极小的采购行为必须要汇报,效率极低,过度约束社会资本方的积极主动性。
(三)项目建设运营阶段:严控投资执行风险
1.建立投资变更分级管控机制。坚持“非必要不变更”原则,建设阶段严禁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必须重新开展论证、概算审批、公示备案,同步更新财政支出方案,全程留痕归档。
2.强化资本金动态监管。政企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期实缴资本金,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严查虚缴、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行为,保障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3.常态化开展运营绩效评估。运营阶段定期核查投资落地情况、服务质量、收益实现进度、成本管控成效;针对收益不及预期的项目,在合规前提下优化运营方案、拓展增收渠道,严禁盲目追加投资、新增无效建设内容。
4.规范财政支付全流程管理。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绩效结果拨付,杜绝超预算支付、提前支付、无绩效支付;所有支付凭证、绩效考评资料、审批文件完整归档,确保可审计、可追溯。
1. 严格开展竣工验收与决算审计。项目完工后,对照核定概算、建设标准开展专项验收,完成工程结算、财务决算与审计,精准核实实际投资与概算差额,明确差额责任归属,杜绝超概责任模糊、账务不清问题。
2. 合规办理项目移交与退出。合作期满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无偿、完好移交项目资产、设备及全套运营资料,完成权属变更与资产清算;针对股权转让、提前终止、中途退出等特殊情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核算投资残值、违约金及损失,杜绝违规退出造成的投资损失与合规风险。
3. 存量项目专项提质整改。针对进度滞后、收益低效的存量项目,按照2025年新规要求,压缩无效投资、优化建设标准、调整运营模式,严禁盲目追加投资;长期无法落地、无法实现收益平衡的项目,依法依规稳妥整改或退出政企合作库。
(一)隐性债务风险(最高风险等级)
风险表现:合同暗藏保底收益、无条件回购、亏损兜底条款;财政支出未纳入中期规划、超比例付费;通过补充协议变相承诺固定回报,引发审计问责、项目整改、追责风险,社会资本方市场和管理分立,市场开拓包大建小推高政府付费。
防控建议:全面排查合同及补充协议,彻底删除各类兜底、保本条款;所有财政支出严格落实预算管理,付费金额与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深度绑定;建立隐性债务常态化自查机制,确保项目全程合规,政府明确建设规模和标准,控制投资,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和规模。
(二)程序合规瑕疵风险
风险表现:未完成前置论证审批即开工建设;采购流程不规范、资料缺失;实施方案、双重评价过期未更新,导致项目决策无效、合同效力存疑、项目无法入库备案。
防控建议:严格执行“先论证、后审批、再采购、再建设”的法定流程,所有前置文件、采购资料、审批文件分类归档、全程留痕;定期核查文件有效性,及时更新过期论证材料,保障项目全流程程序合法。
(三)投资超概算纠纷风险
风险表现:前期投资测算粗放、漏项缺项;建设阶段随意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导致项目超概、资金缺口,引发政企权责纠纷、项目停滞。
防控建议:前期细化投资测算,精准梳理建设清单与投资构成;合同中明确超概分级审批机制与责任划分,社会资本原因超概由其自行承担,政策、规划原因超概依法重新审批调整,杜绝权责不清、推诿扯皮。
(四)风险分担失衡风险
风险表现:政府过度承担建设、运营商业风险,或社会资本转嫁政策、规划风险;合同风险条款笼统,无具体应对方案与赔付标准,引发权益纠纷。
防控建议:细化合同风险分担清单,明确各类风险的承担主体、触发条件、应对措施、损失赔付标准;严格遵循法定风险分担原则,杜绝权责失衡、单方免责,保障政企双方合法权益。
五、总结
政企合作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要义是合规为先、风险可控、权责对等、效长期合作。在新机制、新监管体系下,政企双方开展投资决策,必须严格依托《民法典》《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法律,全面落实2023年政企合作新机制、2025年存量项目规范等最新政策要求,严守隐性债务、程序合规、投资可控、风险对等四大核心底线。
通过规范项目前期论证、采购签约、建设运营、清算移交全流程操作,细化合同权责、强化过程监管、常态化风险排查,既能帮助政府防控财政风险、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又能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投资收益,有效规避合规纠纷与投资损失,实现政企共赢、项目长效合规运营。
律师简介

何 鑫
社会职务及荣誉: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基础设施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武侯区优秀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四川省财政厅原PPP中心法律专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成片征收评审专家、成渝双城经济圈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成都市法学会低碳与生态产业研究会理事、成都市行政学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文旅博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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