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4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24版《计价标准》),明确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步废止。此次修订绝非简单的条文调整,而是顺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了工程计价领域从“政府主导定额计价”向“市场决定价格”的根本性转型——标准属性从强制性转为推荐性,计价依据从依赖定额转向聚焦市场价,风险分配从模糊化走向精细化,最终目标是契合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交易自主原则。
然而,制度更新的不同步,可能引发行业矛盾。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17版《施工合同》)仍是建工行业的主流合同文本,尚未完成配套修订。作为计价活动的“技术规则”与“法律载体”,24版《计价标准》与17版《施工合同》在计价依据优先级、风险责任划分、争议解决路径等领域存在系统性冲突。
笔者结合多年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经验发现:若未提前厘清二者的衔接规则,在后续的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合同双方极易因对标准适用范围、责任边界的认知偏差,引发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因此,本文从规范变化与实务操作的双重维度,拆解冲突本质,提炼应对规则,提供前瞻性解决方案,助力建设工程行业平稳过渡。
一、冲突总览
24版《计价标准》的修订逻辑可概括为“三化转型”:标准属性非强制化、计价依据市场化、风险分配清晰化,而17版《施工合同》仍延续“强规范约束、发包人主导风险责任”的传统框架。二者的冲突本质是“市场导向的计价规则”与“传统管理模式的合同载体”的矛盾,具体聚焦于五个维度:
二、冲突解析
(一)计价标准的法律定位
1.规范变化与法律基础
24版《计价标准》通过“GB/T”后缀明确的推荐性属性,决定了其效力需依托“合同明确约定”,才能约束发承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但非强制执行,其定位为“提供交易参考模板”,而非“强制统一规则”。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适用,仅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价款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双重条件下,作为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交易习惯发挥补充解释作用,无法直接产生约束力。
该效力逻辑与17版《施工合同》的合同文件解释规则完全契合。根据17版《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24版《计价标准》归属于“技术标准和要求”,解释优先级置于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之后,其本质是尊重“私法自治”原则,即交易双方的明确约定,应优先于外部推荐性标准。
2.实务共识与行业现状
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行业对“推荐性标准与合同约定的效力顺位”已形成基本共识,并集中于以下三类场景: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无论项目资金性质如何(国有或非国有),只要合同中明确计价标准版本(24版《计价标准》或13版《计价规范》),均应按约定执行。即使24版《计价标准》更具合理性、更符合市场化,亦不得直接替代原有约定,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否则将导致对计价规则预期的不确定性。
推荐性标准的补充适用场景:24版《计价标准》实施后新签订的合同,若未明确约定计价标准(如仅约定“按现行有效规范执行”),24版《计价标准》可作为补充参考依据。尤其在措施费计算规则、变更估价程序等具体场景下,若双方无特别约定,行业内通常参照24版《计价标准》的规则处理。
过渡期认知偏差的情形:当前行业疑问主要集中于“未约定计价标准时是否强制适用24版”“旧合同履行中能否单方主张改用新标准”两类问题。从实务看,未约定计价版本时,需结合合同签订背景、项目开工时间等综合判断(如开工于2025年9月1日前的项目,可沿用旧规范);旧合同履行中,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需双方合意”原则,除非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不得单方要求改用新标准,此为保障合同履行稳定性的基本规则。
(二)总价包干的责任界定
1.规范冲突本质
24版《计价标准》与17版《施工合同》在总价包干责任划分上的差异,其本质是“市场化风险分配规则”与“传统合同责任框架”的矛盾。
24版《计价标准》对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调整,主要是“强化承包人的专业审慎义务”:承包人作为具备施工资质的成熟合同主体,应履行“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的一致性复核”义务,若因自身未履行复核义务导致清单缺陷,应承担责任;而17版《施工合同》的约定,则更侧重“保护信息弱势方”:默认发包人掌握更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如全套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需对工程量清单负责。二者的差异,本质是“市场效率优先”与“风险公平优先”的价值平衡问题。
具体而言,24版《计价标准》第3.3.3条第二项规定“图纸总价包干”,将工程量清单缺陷(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数量偏差等)风险完全归于承包人,主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预判此类风险成本;而17版《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条第1款,则延续了传统责任的分配模式,明确“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将工程量缺陷责任归于发包人。这两条规定对“清单缺陷责任主体”的界定完全对立,且均有明确条款支撑,成为过渡期内总价合同争议的主要导火索。
2.实务风险与责任划分规则
(1)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司法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常见三种模式:“招标图纸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总价包干方式,极易引发责任归属争议,陷入责任划分僵局。
(2)清单缺陷的具体情形与责任边界
结合24版《计价标准》对清单缺陷的界定及17版《施工合同》的责任要求,实务中需区分清单缺陷的具体情形及责任边界:
多列项/数量虚增:清单项目存在但未实际施工(如图纸未要求却列入清单的“内墙抹灰”),若为“招标图纸总价包干”,承包人不得主张该部分价款;若为“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则发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责任,不应扣除该部分费用。
错漏项/数量不足:图纸明确要求但清单未列项(如漏列“屋面防水保护层”),24版《计价标准》将该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17版《施工合同》则规定由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负责,应当支付价款。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特征描述与招标图纸标准不一致(如清单项目特征为“普通地砖”,而招标图纸为“防滑地砖”),若未明确包干方式,双方可能就“是否属于清单缺陷”及“调价责任”产生争议。
(三)市场价格的认定
1.市场化计价与参照定额的定位差异
24版《计价标准》与现行司法解释在计价依据上的差异,源于“市场化改革导向”与“争议解决兜底规则”的不同定位。其具体体现在“定额的取消与否”及“协商不成时的计价路径”两大层面,直接影响发承包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走向:
(1)24版《计价标准》规则:全面市场化,彻底取消定额依赖
24版《计价标准》明确采用市场价格作为价格来源和计价依据,彻底剥离定额的计价功能:
全文取消“定额”作为计价依据:无论是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组价、工程变更的价款确定,还是措施项目的费用测算,均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价格基础,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定额”的表述;
明确市场价格地位:针对发承包双方分歧最集中的工程变更计价,24版《计价标准》第8.9.1条规定“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未提及任何与定额相关的参照依据。
24版《计价标准》的底层逻辑,是贯彻“市场决定价格”的改革目标,倒逼发承包双方建立市场化的价格协商与确认机制,减少对政府定价工具(定额)的依赖。
(2)现行司法解释的兜底规则:协商不成可参照定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定额的“兜底参照地位”,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此处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工程所在地的定额、信息价等。该规定的初衷是为解决“协商僵局”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避免因计价依据缺失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是兼顾争议解决效率的兜底规定。
(3)差异本质与实务影响
二者差异并非“是否允许市场化计价”(司法解释亦尊重当事人对市场价的约定),而是“协商不成时的计价路径选择”:
24版《计价标准》主张“协商不成时,仍需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如委托第三方询价、参照同期同类项目市场价等),完全排除定额的适用;司法解释则允许“以定额作为协商不成后的备选依据”,为司法裁判提供稳定且高效的参照标准。
该差异可能引发实务争议:当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无法协商时,发包人可能依据24版《计价标准》坚持主张“按市场价结算”;承包人则可能援引司法解释主张“参照定额结算”,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通常存在偏差,最终导致工程价款争议升级。
2.规范变革与挑战
24版《计价标准》取消定额计价模式后,“市场公允价格的认定标准”将成为一项实务挑战。以往“双方协商不成可参照定额计价”的传统做法不再适用,发承包双方对“市场价的证明责任分配”“价格风险范围”“特殊材料的询价程序”存在普遍分歧。
在实际的工程造价中,“市场价格”并非单一数值,而是受多因素共同影响的区间值,主要包括:价格来源范围及渠道、付款方式及周期、签约方的信用度、项目风险情况、供应商经营状况及报价策略等。若发承包双方仅以各自有限的询价结果代表市场价格水平,往往较为片面,难以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且易产生较大分歧。
更关键的是,24版《计价标准》取消“定额”作为计价依据后,价格协商范围从材料价格扩展到了人工费、机械费等,进一步加大了双方的协商难度和工作量:
材料费、机械费:多属“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价格透明且较为稳定,符合“规模效应”的特征(采购量越大,单价越低);
人工费:受劳务班组的属地(如本地班组、外地班组)、管理水平、组织能力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统一标准,且承包人在选用班组时,往往优先选用低价班组,导致人工费单价可能随劳务人员规模增加而上升(如小班组单价200元/工日,大班组因管理成本增加,单价可能达220元/工日);
材料损耗:定额取消后,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损耗缺乏参考标准,容易引发争议。
此外,全国多数地区调整人工费的基础,均建立在各自的“定额”计价基础上。取消“定额”后,人工费调整将失去参照依据,极易产生争议。
(四)措施项目的风险
1.规范差异的深层逻辑
24版《计价标准》将措施项目清单缺陷责任划归承包人,是对“措施项目属性”的法律定性调整。根据“与工程实体的关联性”,可将措施项目分为两类:
与工程实体非直接关联的措施项目:将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施工降排水等措施项目,认定为“承包人施工组织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根据自身施工技术、人员组织、设备配置等自主设计、筹划。发包人无法预判其具体施工方案,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应归于承包人;
与工程实体直接关联的措施项目:将混凝土模板等措施项目,视为“构成工程实体的必要组成部分”。该类措施项目与施工图纸存在直接关联,发包人作为设计图的提供者,应确保工程量清单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17版《施工合同》的约定,则更侧重“保障实体工程的施工条件”,将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施工降排水等所有措施项目,统一认定为“实体工程的必要配套内容”,由发包人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此二者的差异,本质是“与工程实体存在直接关联”的定性分歧,直接导致措施项目风险责任的划分反转。
2.实务分类与责任划分
结合24版《计价标准》的分类逻辑及工程实务经验,措施项目按“与实体工程的关联性”分为三类,可分别列入“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责任划分如下:
①与实体工程直接关联的措施项目(列入“分部分项清单”):如混凝土模板,此类措施项目与施工图设计存在强关联性,其费用视为“实体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根据24版《计价标准》第3.3.2条第一项、第4.1.5条及第7.3.1条、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单价计价的措施清单项若列入“分部分项清单”,按实际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由于此类措施项目与设计图纸存在直接关联,承包人无法通过施工组织调整、优化。因此,发包人作为设计图的提供者,需对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清单缺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以确保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的一致性。
②承包人可自主决策的措施项目(列入“措施项目清单”):如脚手架、垂直运输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等,此类措施的施工方案、人员组织、机械配置等均由承包人自主决定,属于“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
根据24版《计价标准》第8.2.2条的规定,单价计价的措施清单项若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该措施清单项的工程价款包干使用不予调整——由于此类措施项目由承包人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发包人天然无法进行预判。因此,承包人作为施工方案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需求、成本、风险等,工程量清单缺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以降低发包人的成本控制风险。
③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此类费用属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支出”,优先级高于24版《计价标准》的推荐性规定。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实务中也应优先保障支付,确保施工安全符合法定标准。
特别注意的是,在17版《施工合同》框架下使用24版《计价标准》时,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责任归属存在冲突:依合同解释顺序,仍应由发包人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即当措施项目出现清单缺陷时,发包人应予修正并调整合同价格,措施项目的费用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需通过合同专用条款明确“措施项目责任划分规则”,避免发生分歧。
(五)施工深化设计的调价规则
1.规范冲突的具体表现
24版《计价标准》与17版《施工合同》在深化设计调价上的冲突,究其根本是“深化设计行为是否构成‘工程变更’”的法律定性争议。24版《计价标准》认为“不改变工程范围、功能、技术标准的深化设计”不构成变更,不予调价;17版《施工合同》则将深化设计纳入工程变更范畴,要求启动变更估价程序。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场景包括:“幕墙节点细化是否改变原设计标准”“管线排布优化是否扩大工程范围”“材料品牌升级是否属于提升技术要求”等。若未提前在合同中明确“深化设计的范围边界”,发承包双方极易就“是否有权调价”产生争议。
2.实务界定标准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内容变更+双方合意”)及工程纠纷实务经验,深化设计是否调价的判断标准为“是否突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功能、技术标准”,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情形:
(1)不构成变更,不予调价的情形
此类深化属于“施工工艺优化”,未改变合同约定内容,符合24版《计价标准》“不调价”的规则适用条件:
①仅优化施工工艺但不改变技术标准:如将人工绑扎钢筋改为机械绑扎,未改变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强度等级、间距要求;
②细化节点构造但不改变工程功能:如幕墙龙骨节点细化,未改变抗风压、防水、保温等设计指标;
③仅调整管线排布但不改变施工范围:如水管线路微调,未改变设计范围内用水点位置。
(2)构成变更,应调价的情形
此类深化已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应按17版《施工合同》第10.4条“变更估价”规则执行:
①改变工程功能:如将普通窗户改为防火窗,增加消防功能;
②提升技术标准:如将C30混凝土改为C40混凝土,提高结构强度;
③扩大工程范围:如增加幕墙面积、延长管线长度,超出原设计图纸的工程量范围。
三、实操建议
1.计价标准
(1)法律层面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的规定,在17版《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适用24版《计价标准》;本合同约定与24版《计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24版《计价标准》的通用规则执行。”
笔者建议:国有资金项目需特别明确该条款,避免因标准适用争议影响项目的合规性。
(2)造价层面
若合同约定适用24版《计价标准》,招投标阶段应编制附“询价依据”的市场价格清单,具体包含三类资料:
①主要材料:3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书面报价(明确材质、规格、交货期,加盖供应商公章等);
②人工价格:行业公允的区间参考价(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协会发布的人工价格);
③机械使用费:市场租赁方案及价格(明确租赁方式、期限、单价计算方式、进出场费等)。
2.总价包干
(1)法律层面
基于17版《施工合同》的框架,需在专用条款中针对性填补约定空白,明确以下三项内容:
明确总价包干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采用招标图纸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并注明“图纸范围以附件《图纸目录》为准,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报价参考”“清单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缺项漏项等按变更处理”等。
界定清单缺陷责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设“清单缺陷处理条款”,列明“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数量偏差”等具体情形,并依据合同约定的包干方式,明确对应责任主体及价款处理方式,如约定“采用招标图纸总价包干时,上述清单缺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发包人书面要求变更的除外”。
明确规范适用边界:可约定“24版《计价标准》仅适用于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涉及责任划分的,以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避免规范适用冲突。
(2)造价层面
从造价实操环节降低争议风险,形成与合同约定的闭环:
投标阶段的清单复核义务:承包人可组建“技术+造价”团队,建立“清单—图纸”双向复核流程,对比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的一致性,并对重点分部工程(如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机电安装等)的工程量进行逐行核对,形成《清单与图纸差异复核表》,作为后续争议的证明依据。
清单编制的责任明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附《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如图纸版本、清单版本等)以及包干方式:若采用招标图纸包干,需注明“招标工程量清单仅为报价参考”;若采用工程量清单包干,需注明“发包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风险的量化分配:双方可约定“清单缺陷风险分级表”,按工程量清单缺陷影响程度(如关键项目/一般项目、偏差金额占比等)划分责任比例,如“关键项目(如主体结构)偏差超10%,发包人承担80%责任;一般项目(如装饰项目)偏差5%~10%,发包人承担50%责任”,实现风险分配的精细化。
3.市场价格
(1)法律层面
在17版《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市场价的认定依据及要求:
市场价格的认定依据:
①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商报价单(需明确材质、规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②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市场价格信息;
③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指数;
④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询价报告(询价需采用“三家以上供应商比价”方式,附完整询价记录及供应商资质证明)。
价格确认的具体要求:
①采购合同(需与供应商签订,明确价格、数量、交货时间);
②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
③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需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材料规格、数量与合同一致)。
(2)造价层面
从造价管控的角度,建立项目全周期的市场价跟踪机制:
发包人编制“项目市场价基准库”:合同签订前,收集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水泥)的供应商报价,结合当地造价信息、行业协会的数据,形成《主要材料基准价格表》,明确价格有效期(如3个月)及更新机制;
承包人建立“材料价格监测台账”:每月收集项目所用材料的实际采购价,与基准价进行对,若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及时启动调价流程。
引入第三方价格鉴证机制:对争议较大的特殊材料(如新材料、进口设备、定制构件等),可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明确“鉴证结果作为调价依据”,避免陷入协商僵局。
4.措施项目
(1)法律层面
在17版《施工合同》附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逐项注明措施项目类型,并约定对应责任:
按属性划分:在每个措施项目标注“与实体关联/自主决策/安全生产”,如“混凝土模板—与实体关联”“垂直运输—自主决策”“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生产”);
按责任划分:
①与实体关联的措施项目:清单缺陷责任归发包人,按工程实际计算价款;
②自主决策的措施项目:清单缺陷责任归承包人,总价包干不予调整(但发包人要求变更施工方案的除外);
③安全生产的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金额或相关规定计算。
(2)造价层面
从造价实操环节降低争议风险,做好两项工作:
①按属性分类编制招标措施项目清单:“与实体关联”类措施项目需附“计算依据”,“自主决策”类需附“施工方案摘要”,避免后续因 “计价依据不明” 引发争议;
②建立措施费动态审核机制:施工中若需变更措施项目,承包人需提交《措施费调整申请》,附变更前后的方案对比、费用测算表等,发包人、监理单位应重点核查“是否属于属性调整”(如自主决策类转为与实体关联类)。
5.施工深化设计
(1)法律层面
在17版《施工合同》附件中增设《深化设计范围确认书》,并明确以下三项内容:
①深化设计范围:列明具体深化内容及对应图纸编号,如“幕墙节点细化(对应图纸编号:MQ-01至MQ-05)、管线排布优化(对应图纸编号:GX-03至GX-08)”,同时明确约定“深化设计范围不包括工程功能变更、技术标准提升、工程范围扩大”;
②超范围深化规则:承包人需进行超范围深化的,应提前提交《变更申请》并附深化方案、费用测算等,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按以下方式调价:
有相同项目的价格,按合同的价格调整;
有类似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调整;
没有相同或类似价格的,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价款。承包人需提供3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书面报价,并附资质证明。
③禁止单方深化: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单方进行超范围深化的,不得主张调价,且需承担因深化不符合原合同标准导致的返工、修复费用。
(2)造价层面
从造价管控角度,建立全过程成本跟踪机制,避免深化设计费用失控:
①编制《深化设计成本测算表》:对合同约定的深化内容,提前设定成本测算指标(如幕墙节点深化的钢材用量上限),承包人完成设计深化后,应提交《深化设计成本测算表》,超指标部分需说明理由,并由发包人审核确认;
②建立“类似项目价格数据库”:收集同类项目的深化设计调价案例,作为变更估价的参考依据;
③费用分级审核:对费用超50万元的深化变更,引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独立审核,重点核查“是否突破原标准”“费用测算是否合理”,审核结果作为双方计价依据。
四、总结
24版《计价标准》与17版《施工合同》的衔接,本质是“市场化计价规则”与“传统合同载体”的匹配过程,通过“明确合同约定、细化操作规则、留存证据资料”,化解二者在效力适用、风险分配、计算价款等领域的冲突。发承包双方应从“被动应对争议”转向“主动防范风险”,结合《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原则与工程计价的实务逻辑,提前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
随着建设工程行业对24版《计价标准》的认知逐步深入,以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配套修订,二者的衔接将更趋于一致。工程领域参与者(包括律师、造价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等)需以过渡期为契机,主动适应市场化计价的改革方向,通过精细化的合同管理、专业化的协同合作,提升项目整体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共赢与工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律师简介
樊 地建
建纬成都所主任
樊地建律师,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期间先后供职于四川某省属大型国有工程集团,某央企设计院共计十六余年,负责集团法律风控及诉讼事务处理。对工程总承包、招标代理、项管造价过控、监理等工作涉法问题的处理有丰富经验,擅长项日全过程法律服务。樊地建律师自2003年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工程案件诉诊经验,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工程诉讼案件,能够结合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架构设计并取得较好效果。社会职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年法律顾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治专家;四川省水利厅常年法律顾问;成都仲裁委员会、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成都大学法学院、四川省社科院校外实务导师。
联系方式
电话:13060058792(微信同号)
邮箱:fandijian@jianwei.com
殷 可迪
建纬成都所律师助理
殷可迪,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工程师。曾任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事务所,历任成本审计师、部门负责人等职,具备多角色的行业经验。
基于工程实务与法律专业的复合背景,擅长从“工程+法律”双重视角,精准识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招投标程序合规风险、技术漏洞及工程变更索赔等争议焦点。能够快速还原工程事实、构建技术证据链,为客户提供兼具法律严谨性与工程实操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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