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Z医院在与SF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申请再审时笔者临危受命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梳理全案卷宗,重新整理诉讼思路,调整诉讼策略,另辟蹊径提出一个核心代理观点,围绕该观点做了重点论证,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得到了合议庭专家法官认可,取得全面胜利,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本文旨在与读者交流办案经验,希望能对成功申请并打赢再审案件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所裨益。
诉讼情况及进程
(一)一审情况
2022年5月16日,SF公司作为原告,以Z医院为被告提起了诉讼,由T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SF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6357282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55880.88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16日,此后以被告欠付的工程款635728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T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结算工程款应当经T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后支付”的约定合法有效。第二,因被告至今无法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全部提交报审资料,导致涉案审计结论一直未完成。第三,法院若采信本案被告主张依然由T县审计局审计,对原告明显有失公允。鉴于被告对该工程接收投入使用至今已长达数年,已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至今尚未实现,且原、被告双方对ZY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并无异议,该公司具备审计相应资质,为双方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第三方,在本案没有发现该结算审核有错误的情形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四,本案审定工程结算总价为38627147.72元,扣减已付款金额,被告尚应支付工程款6357282元。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审计中心部门审定出具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交发票后30天内。这是双方对竣工付款期限的约定,应当予以维护。本院确认2022年9月6日为审计机构明确无法作出审计结论的时间。被告应当在2022年9月7日起30日内付清工程款给原告,但其未支付,应当从 2022年10月7日起,按尚应支付工程款金额6357282元为本金计付利息给原告。因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Z医院支付原告SF公司尚欠工程款635728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尚欠工程款635728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二审情况
2023年8月,Z医院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主要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法院未能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H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H公司)的关系。(二)在查明T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下称该中心)相关部分事实时,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是错误的。(一)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因为被上诉人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是由其自身行为导致,与上诉人无关。(二)上诉人在(XXX)桂X民初X号与(XXX)桂X民终X号案件中没有提出要求T县审计局审计的请求,系对自身合同权利的处分,而一审法院却认为本案上诉人提出工程款的结算需要依据审计中心的审计会对被上诉人有失公允,完全就是谬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三)ZY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桂众造价[202X]X号《关于T县Z医医院新院区住院楼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并非《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且上诉人也并未确认其为本案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三、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W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外,法院认为:1.《施工合同》约定“本单位依法委托ZY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可见ZY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符合双方的约定;2.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整体投入使用,ZY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Z医院新院区住院楼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结算总价为38627147.72元(其中H公司施工完成部分为6166776.14元;SF公司施工完成部分审定金额32460371.58元),Z医院和SF公司均盖章确认,在另案生效判决中,Z医院对H公司施工完成部分为6166776.14 元并未提出审计要求,可见Z医医院认可该报告内容;3.如前所述,2023 年10 月26日《Z医院新院区住院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审核数额本院不予采信。ZY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Z医院新院区住院楼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有Z医院和SF公司的盖章确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 38627147.72元,本院予以维持。一审认定Z医院已支付的工程款为32269865.72元,二审期间Z医院提出其还支付了104038.25元,合计为32373903.97元(32269865.72元+104038.25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则中Z医院尚需向SF公司支付工程款6253243.75 元(38627147.72元-32373903.97元),而Z医院至今未予支付,造成SF公司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因2022年9月6日T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决定不再审计,一审法院认定Z医院从2022年10月7日起,按照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一、维持T县人民法院(202X)桂X民初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T县人民法院(202X)桂X民初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Z医院向被上诉人SF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25324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6253243.7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再审情况
(一)再审代理思路
1.立案审查阶段代理思路:化繁为简,摒弃原代理人多点开花的二审上诉、再审申请思路,在《再审申请书》中只提出一个核心代理观点,重点围绕该观点进行论证。再审申请过程中,通过请示当地政府发函申明政府出于保障百姓看病就医福祉希望法院依法审理,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和国有资产流失;又给高院写《组织问询申请书》,争取到了高院组织的开庭听证,经过开庭听证充分表达代理意见后,最终如愿拿到高院立案提审裁定。
2.再审审理阶段代理思路:复盘和总结开庭听证时主审法官的关注点和裁判思路,重新组织代理意见,围绕立案阶段核心代理观点,拓展出1~2个关键的辅助观点,对再审申请的合法性做出全面论证。针对争议焦点分类或逐项进行论证,最终拿到了再审全面胜诉的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SF公司全部诉请;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SF公司承担)。
(二)核心代理观点及代理意见
1.核心代理观点
本案工程款依法按约应当以T县投资审计中心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二审法院错误以存在明显错误的ZY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
2.代理意见
(1)本案工程款依法按约应当以T县投资审计中心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①SF公司对“以T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支付结算方式是明知且同意的
Z医院新院区住院楼工程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1.2条“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载明:“根据每月完成工程量支付80%工程款,工程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结算工程价款经T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结算工程价款的95%,余下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SF公司作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因此,SF公司对“以T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支付结算方式是明知且同意后才投标的。
②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条“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双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方结算(决算)工程价款必须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结算(决算)依据。”以T县审计机关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系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达成的合意,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决算)依据确定为审计结论。
(2)ZY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存在自认的明显错误
①ZY报告不是《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关于“本单位依法委托ZY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条关于“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跟踪审计。”的规定。ZY公司仅是案涉工程的全过程咨询公司和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单位,其报告仅能作为施工方申请进度款的依据,并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②ZY报告未按规程进行现场踏勘,报告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
ZY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我们的审核工作是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进行的”,依该规程:“第4.1.3《结算编制阶段》第1点:根据竣工图及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对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进行观察、对照、必要的现场实测和计算,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具体到本案,ZY公司《结算审核报告》中审核说明第三项即说明了本报告作出是依据:“1:工程量方面:按竣工图纸及签证单计量”得出该报告没有依上述规程组织现场踏勘的事实,造成将实际未施工的工程量多计、误计情形。
③YT公司复核报告载明ZY公司审核报告存在明显错误,ZY公司对YT公司复核报告盖章确认,应当视为ZY公司自认其审核报告存在明显错误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七条规定,T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审计工作。YT造价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YT公司”)接受Z医院、T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委托,对ZY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ZY公司作为其审核报告的出具主体,全程参与了该复核作业并在YT公司作出YT造字(202X)第X号《结算审核报告》上签署“同意”并加盖了公章。证明ZY公司经过参加复核作业认可并确认其出具的结算报告存在将实际未施工的工程量多计、误计,单价虚高,建安劳保费应扣未扣等情形,导致最终结算价应在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的38627147.72元的基础上核减6775963.02元,事实上工程的实际造价应为31851184.70元。
(3)YT公司报告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对ZY公司报告进行复核,核减内容符合客观实际和招投标文件等约定。投资审计中心作出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报告》中的审核结果与YT公司报告的审核结果一致。
①YT公司报告系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对ZY公司报告进行复核
投资审计中心、YT公司、ZY公司、Z医院对案涉工程各项数据进行现场核对后,YT公司作出[YT造字(202X)第X号]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中审核情况说明第二条审核内容是对ZY公司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结合现场实际勘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②核减项目(ZY公司认可同意并盖章确认)
据YT公司复核报告第五条【审核情况说明】所列审核情况,与ZY公司审核报告对案涉工程审核情况相对比:1.案涉工程的土建部分,ZY公司审核报告存在工程量多计、错误计算、价格未按合同执行的情形;2.案涉工程的安装部分、土建合同外部分、安装合同外部分,ZY公司审核报告存在工程量多计、主材价格差异、计价差异等问题(具体内容详见YT公司复核报告第五条【审核情况说明】)。
③SF公司在招投标时已明确同意建安劳保费不计入工程造价
SF公司在其《(一)投标函》中载明:“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X号的Z医院新院区住院楼工程工程招标文件,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叁拾伍万玖仟零柒拾陆元玖角贰分元(RMB¥36359076.92元)的投标报价(此报价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含建安劳保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捌万伍仟贰佰捌拾陆元肆角捌分元(RMI1B¥1685286.48元),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因此,YT公司复核报告将其作为核减的内容依法依约、合法合理,同时ZY公司亦认可同意并盖章确认。
(4)SF公司主张违约金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于驳回
事实上Z医院已经按合同在2017年12月(备注:2018年1月入驻该项目)已支付(32269865.72元),按审计中心的审计结算报告(31851184.7)Z医院已超付418681.02。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条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部门审定出具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交发票后30天内”的约定,根本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
结语
本案最终能起死回生,得益于承办律师数年如一日,默默坚守对建筑行业法律服务孜孜不倦的匠心独运。也离不开以结果为导向的对案件的全身心投入,抓住任何可能,做任何对取得好结果有益的动作。即问耕耘也问收获,星光不负赶路人,愿所有不忘初心的念念不忘,都有漂亮的回响!
律师简介
王玉有律师
王玉有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立法论证专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治专家库专家、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审专家库成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法律顾问小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执业前曾在大型企业主持法律事务工作,执业以来,始终秉承“专业精深,忠于客户”的服务理念,具有丰富的建设行业法律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王玉有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类案件办理经验和技巧的同时,也擅长为政府、企业等各类主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非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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