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唐航 专职律师
二级建造师
执业领域:建筑工程、企业管理与内控、应急事件处理、疑难案件
唐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任顺丰集团知识产权负责人、顺丰集团科技板块法务负责人,2017年所在团队上榜ALB最佳法务团队,熟悉大型集团企业运作模式和孵化企业辅导,在企业内控、风控、紧急事件处理、问题解决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本所就职期间,参与本所“一带一路”课题组,并经办EPC项目、片区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现场事件处理、民事诉讼、疑难案件论证等多种事务和案件。现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有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津遂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津投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
前言
刚刚过去的6月是我国如火如荼的安全生产月,作为安全生产管控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被直接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建筑行业,应当建立起自意识至责任规范、自上层至基层、自内部员工至外部合作机构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体系。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充分地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充分了解安全责任事件须承担的责任、充分熟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是帮助建工企业建立自身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有效助力。作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体系进行梳理如下,望梳理成果能为建工企业提供帮助。
一、基础认识、法律责任有哪些种类?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包括哪些种类?
根据我国通说和司法实践,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五种,安全生产责任则主要包括其中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 建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中所需承担的民事则担任有哪些?
其中建工企业经常涉及的有:
(一)停止侵害。例如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扬尘污染等。
(二)排除妨碍。例如施工过程中对周边交通、生产造成的影响。
(三)消除危险。例如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对周边建筑造成的危险。
(四)返还财产。例如临时用地协议到期时,所应当承担的归还用地和复耕复垦责任。
(五)恢复原状。例证同上。
(六)修理、重作、更换。当工程,包括分部、分项、设备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时,作为承包人的建工企业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的义务。
(七)继续履行。建工企业作为承包人时,承担按期按质按约交付项目工程的义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项目暂停,只要不是条件不允许都应当继续履行、完成施工任务。
(八)赔偿损失。本项在建工合同履行中最为常见,不再举证。
(九)支付违约金。同上。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在建工行业生产过程中均很少涉及。
以上各项,在建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中都可能涉及,尤其是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因此,与建工企业普遍认为的民事责任就是“赔偿损失”,还是存在一定区分的。
三、建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中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作者对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检索,建工安全生产责任中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如下刑法条款:
以上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刑法条文,建工企业应当引起重视,从而专门性地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避免触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我国法律责任中最重的责任,他以公民个人的政治权、人身权、财产权、择业权,单位的财产权作为惩戒客体。此外,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一旦涉刑,除影响触刑人本人外,还将直接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参军、从政、贷款、入学等。因此,网络流传的“一人涉刑,影响三代”并非毫无根据。
四、建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中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安全生产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都将之作为重中之重对待,因此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相关规定是最多的。本文中作者着眼于主要法律法规,专门法律法规将在后期延伸。
(一)主要法律法规
根据作者的梳理,建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以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代表:
1、以建筑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2、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中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中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以上种类为限。
(三)安全生产责任中行政责任最重可以到达什么程度?
对个人:最高罚款上一年收入的100%,最高承担刑事责任
对单位:最高罚款500万元,最高可责令关闭
代表处罚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四)需要额外提醒的两点。
1、违法所得保不保得住?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是否真的可以隐瞒得住?行政责任或可侥幸,刑事责任就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有关刑事责任,前述相关刑法条文已经明确规定,尤其对隐瞒、谎报情形,视作重点加重情节。此外,行政责任除最重的责令关闭外,与之挂钩的市场禁入、黑名单,将直接影响招投标资格,实属大忌。
因此,不要对违法行为心存侥幸。只要恪尽职责,即便出现严重后果,法律也允许已经尽到应尽职责的主体免责;相反,任何侥幸的选择都可能在某一天付出加倍的代价。
五、建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原则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先看有关法律规法规的规定:
这些规定总结起来就是:联合体连带、总分包连带、转包违法分包连带、违法串通连带!
特例:民工工资
总结起来就是:发包、总包、分包、劳务都得付!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根据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均有过错且为故意犯罪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具体过错的认定,事故调查报告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
根据以上条款,构成犯罪需要以过错为前提,而共同犯罪是以共同故意为前提,共同过失分别论刑。因此,在刑事责任承担上,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共同故意可能形成共犯,而共同过失只能分别论处。
(三)行政责任的承担原则
行政责任的承担原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共同违法需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否则按照“谁违法就处罚谁”的原则执行。具体过错的认定,事故调查报告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集体采访》提出的观点,对于行政处罚实行过错推定论,“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一一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
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集体采访》同样指出“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主要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个领域或者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由相应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比如,《治安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了‘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其他许多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逃税,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有付款方、收款方,谁违法就处罚谁。”
六、建工企业理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根据作者的总结,建工企业理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应急预案;(二)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三)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四)安排应急值班制度;(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六)参加应急救援(迅速、抢救);(七)报告;(八)配合调查:(九)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九)承担相应责任这一项,就无需论述了。
结语
综上,作者认为,内外兼修是我国哲学思想的精华之一,该思想对于安全责任管理也同样适用。我国多项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也鼓励建工企业于内在将安全生产深植企业基因,此为提升建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在。只有当企业真正将“小心驶得万年船”领会并做到时,安全第一才是真正的安全第一。作者对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梳理,期望能让建工企业了解到“外在”安全生产责任应当包括哪些方面,从而帮助建工企业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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