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地完成相关部门的委托任务,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于近日召开了“EPC+O合同(示范)文本研讨会”。来自中建西南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同兴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川工程行业的知名专家及律所课题组成员20余人参与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樊地建律师主持。樊地建律师首先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和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希望通过本次会议收集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后,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在EPC+O的合同示范文本中体现。
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家伟律师代表课题组对目前已经拟定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合同》(初稿)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赵家伟律师分别从示范文本的制定方式、参考的文件资料及文本的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重点针对运营部分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受邀到场的专家、代表对拟定的“EPC+O合同示范文本”踊跃发言。
四川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董劲松先生认为:要准确界定选用参考文本的内容和深度,合理分配发承包双方的风险范围,要考虑不同EPC+O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点,在对运营方案进行评标的时候,也要考虑运营方案不同,运营费用也是不同的。
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陈玲女士提出:运营定义的核心在于项目是由发包人投资,运营方本身不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发包人是希望运营单位有足够的运营能力使项目达到预期收益。合同文本中的运营定义应体现出运营方应主动对项目运营并达到发包人要求的特点。
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金勇先生提出:将运营统一定义为贯穿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整个过程是否妥当,是否应区分全过程运营和阶段运营,运营费可以考虑以费率的形式来计取。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喻泽海先生提出:实践中运营费用很多都是固定的,投标人竞争的是开业率、人流量、门票收入等运营指标。关于示范文本中运营服务的一般要求体现的主要是工业类项目的运营要求,而没有体现出运营项目的业态要求。合同文本中要考虑工程接收与运营的关系。
中建西南院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的余科林先生提出:合同文本中的某些定义和内容还需要调整。履约担保涵盖整个运营期不太合理,应分段约定。运营方做联合体牵头人不太合理,因为运营方一般都不具有设计和施工的资质,也不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能力。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承包人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的费用来自暂列金额不太妥当,是否应由发包人从其他方面予以考虑。
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渭帏女士提出:政府在EPC中引入运营的概念,是想以销定产,确保项目运营效益。传统的业主方在项目建成后另行委托运营单位对项目运营的方式,并未将项目建设与后期运营进行融合,其项目运营效果并不好。因此,为了保证项目运营效果,还是应当将运营工作与建设期工作进行融合。对于运营费用的支付,建议与建设费用分开表述。合同文本中应就运营添加有针对性的内容,例如不可抗力部分,可加入运营期间遇到疫情等情况的处理;又例如退场的问题,也应针对运营的退场作出具体约定。
与会专家们对于实施EPC+O模式的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讨论。
会议最后,樊地建主任进行了总结发言,再次感谢了与会专家对建纬成都分所拟定EPC+O合同示范文本提供的支持和建议,希望与各位专家就EPC+O模式中的相关问题继续进行积极有益的交流讨论,为EPC+O模式在四川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本次研讨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